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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3·25”新政满月楼市退烧 业主报价普降10%下一篇
深圳二手房有价无市 房子挂中介一月无人问津[摘要]2015年12月,法院经审理认为,合同解除权在于地产公司而不是阿民,因此,阿民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,地产公司不同意,则法律无法支持阿民的请求。故阿民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仍需继续履行。
在支付了200万元首付款,并申请银行按揭480万元后,佛山南海一男子阿民期望拥有自己的别墅梦。不过,阿民的银行按揭申请却因为自己的个人信用被拒绝,他被地产公司以违约诉至法院催债。记者昨日从南海区法院获悉,该案件在南海法院执行完毕,阿民因违约付出69万元左右的额外“损失”。
审判:
因个人信用贷款未批
买家凑不足房款致违约
2014年5月,阿民与佛山市南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,总房价约680万元,在支付完200万元的首付款,他依约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以后,岂料竟收到银行因个人信用问题贷款不予批准的通知。
焦急的阿民只有通过资金周转的方式与地产公司进行协商,分笔支付余款。截至2014年7月31日,仍有375万元余款无法凑足。
同年10月27日,地产公司发律师函要求阿民支付375万元及违约金。诉讼中,阿民同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,南海法院判决阿民支付剩余购房款375万元及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。
判决生效后,阿民四处周转,仍然无法付清款项,于是向地产公司发函请求解除合同,地产公司未予答复,而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阿民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解除购房合同。
2015年12月,法院经审理认为,合同解除权在于地产公司而不是阿民,因此,阿民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,地产公司不同意,则法律无法支持阿民的请求。故阿民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仍需继续履行。
责任编辑: tuigua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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